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1442號
TYDV,112,司執,121442,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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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1442號
債 權 人 陳瑋安
債 務 人 李紹龍李偉軍即石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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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得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執行債務人李紹龍李偉軍即石偉軍所有之薪資債權,惟查得債務人現投保於 第三人海義工程有限公司,且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區○○ 路000號9樓,足認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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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