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131號
TYDM,112,附民,1131,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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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13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131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132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13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13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136號
原 告 郭潔倪

簡怡婷
林立昕
黃翊宸
王亞澐
莊靜婷
李宛蓉
被 告 陳映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63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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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