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2269號
SCDV,112,司執,62269,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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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鄭香第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債 務 人 陳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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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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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