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1441號
SCDV,112,司執,61441,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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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4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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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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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柔蓁即劉佑媚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郵局存款,經查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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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