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985號
債 權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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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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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日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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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柏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日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債)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顏文榮部分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
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人之權
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
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無從補
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款之規定自明。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
0條之1規定,並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故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即非合法,執行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經查其中債務人顏文榮已於
民國111年7月30日死亡,另債務人日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
籍地址位於苗栗縣頭份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
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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