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60578號
SCDV,112,司執,60578,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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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5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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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陳增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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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存款資料,並就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 人投保單位所在地高雄市楠梓區,郵局帳戶餘額未達扣押標 準。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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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