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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9849號
SCDV,112,司執,59849,202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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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8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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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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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曾木榮(歿)間給付電信費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1日持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088號債權憑證正本具狀 向本院請求對債務人曾木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 業已於執行前之110年12月16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 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 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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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