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9495號
SCDV,112,司執,59495,2023121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49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彭金賢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經查 債務人係在第三人卓凌科技有限公司任職(址設臺南市), 且無存款金額足供執行之郵局帳戶。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1/1頁


參考資料
卓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