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59488號
SCDV,112,司執,59488,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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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488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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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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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曾和梓即曾淑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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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旗津區 ,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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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