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65號
原 告 林陳梅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被 告 張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陸拾叄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逾 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0 ,000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 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再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 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 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 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 定)。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未據原 告繳納裁判費,且其起訴亦缺一定程式要件,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限 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㈠、陳報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建物及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㈡、陳報被繼承人林月于除戶戶籍謄本,以及原告林陳梅、被告 張明祥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原告備位之訴聲明第1項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月于如起訴狀附 表2所示遺產(即附表編號1至23、編號25至38所示遺產,下 稱系爭遺產)。惟查,兩造尚未就被繼承人林月于之遺產達 成分割協議,為原告所自承,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 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2167號裁判),而被繼承人林月于除系爭遺產外,尚遺有如 附表編號24所示之財產,有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可稽,爰命原告具狀將遺產整體列為分割對象, 並更正聲明;或提出全部繼承人已就部分遺產協議分割之積 極事證。又原告所提起訴狀附表2遺產項目,似有誤繕之處 ,亦請併同補正。
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6,96 3元:
⒈先位訴之聲明部分:
①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與被繼承人林月于間婚姻關係不存在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 ②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遷讓附表編號1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6,340,812元(計算式:附表所示 系爭建物及坐落土地價額共8,916,370元-該坐落土地價額2, 575,558元=6,340,812元)。 ③聲明第3項、第4項請求被告返還遺屬年金不當得利1,027,624 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020,000元,以及按月給付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7,000元,其中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部分,核屬第2項聲明之附帶請求,不併計價額,故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1,027,624元。
④基上,本件先位之訴聲明第2、3、4項標的價額共計7,368,43 6元(計算式:6,340,812元+1,027,624元=7,368,436元)。 ⒉備位訴之聲明部分:
①聲明第1項請求按兩造應繼分分割被繼承人林月于遺產,原告 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6,053,769元(計算式:附表編 號1房地及編號2至38財產價值共計12,107,537元×原告應繼 分1/2=6,053,7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②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10,000元部分,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510,000元;又因原告不當得利之請求係獨立 於分割標的以外之財產利益,是不當得利請求與分割遺產2 項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
自應合併計算。
③基上,本件備位之訴標的價額共6,563,769元(計算式:6,05 3,769元+510,000元=6,563,769元)。 ⒊核原告先位聲明之請求與備位聲明之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 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 ,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 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先位聲明第2、3、4項部分之7,368,436 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73,963元。再先位聲明第1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按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 規定,其裁判費3,000元應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6,963元(計算式:73,963元+3,000元=76,963元) ,並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繳。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或股數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街000號5樓(新北市○○區○○段0000○號)暨同地段874地號土地 建物:79.85 建物:1/1 參同區域相似條件之建安街90號之1二樓建物實價登錄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11,664元。 房地價值: 8,916,370元 土地:2,685.67 土地:70/10000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7,000元。 土地價值: 2,575,558元 2 臺灣銀行南新莊分行000000000000 參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639,756元 3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000000000000 同上。 6,600元 4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 同上。 240,283元 5 臺灣銀行南新莊分行000000000000 同上。 725,800元 6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 同上。 0元 7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 同上。 0元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 同上。 228元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 同上。 3,080元 10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 同上。 1,275元 11 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 同上。 0元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00 同上。 468元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0000000000000000 同上。 976元 1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00 同上。 6,492元 1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台中分行00000000000 同上。 26,513元 16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0000000000 同上。 2,000元 1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0 同上。 609元 18 中華郵政公司新莊丹鳳郵局00000000000000 同上。 37,069元 19 聯邦商業銀行富國分行000000000000 同上。 2,232元 20 元大商業銀行桃興分行0000000000000000 同上。 0元 21 元大商業銀行桃興分行0000000000000000 同上。 14,237元 22 元大商業銀行南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00 同上。 9元 23 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 同上。 0元 24 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 同上。 49,980元 25 玉山商業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 同上。 38,031元 26 凱基商業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 同上。 12元 27 凱基商業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 同上。 571元 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安分行0000000000000000 同上。 2,366元 29 桃園市桃園區農會00000000000000 同上。 2,510元 30 永豐金證券桃園分公司鼎大9A9x0000000 222股 同上。 2,220元 31 永豐金證券桃園分公司力晶9A9x0000000 80股 同上。 800元 32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中化Z000000000 1,104股 同上。 22,411元 33 永豐金證券桃園分公司永豐金9A9x0000000 183股 同上。 1,939元 34 永豐金證券桃園分公司南僑9A9x0000000 16股 同上。 977元 35 永豐金證券桃園分公司光磊9A9x0000000 535股 同上。 12,171元 36 南橋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南僑Z000000000 320股 同上。 19,552元 37 3681-S0-0000-VOLKSWAGEN-1390 同上。 300,000元 38 189-LW 同上。 30,000元 備註 編號1房地價值+編號2至38財產價值=12,107,5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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