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7148號
PCDV,112,司執,197148,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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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7148號
債 權 人 黃碧琪
債 務 人 顧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 園市○○區○○路000巷00號,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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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