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6161號
PCDV,112,司執,196161,202312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6161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郭澄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澄信於第三人永豐金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票、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等,惟該公司位於臺北市中正區, 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