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6161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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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郭澄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澄信於第三人永豐金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票、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等,惟該公司位於臺北市中正區,
此有債權人陳報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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