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4492號
PCDV,112,司執,194492,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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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449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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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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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胡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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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4492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 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 設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 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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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