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92039號
PCDV,112,司執,192039,202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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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203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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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呂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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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函查勞工保險局、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 債務人勞工保險加退保、郵局開戶及實際投保壽險公司之保 單等資料,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何可供執行之財 產,按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經查 ,債務人設籍於雲林縣,此有戶政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 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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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