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89742號
PCDV,112,司執,189742,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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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974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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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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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宇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中山區、中 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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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