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69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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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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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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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
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東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
籍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