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86774號
PCDV,112,司執,186774,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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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677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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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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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俊生黃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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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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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