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85158號
PCDV,112,司執,185158,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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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51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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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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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盈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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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