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82128號
PCDV,112,司執,182128,202312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2128號
聲 請人即
債 權 人 張燕雯
相 對人即
債 務 人 簡瑞瑩
簡嫚萱
簡曉茹
簡榆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