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78829號
PCDV,112,司執,178829,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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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788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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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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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姿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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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地
係在臺東縣臺東市,且聲請狀內未陳明執行標的所在地及應
為執行行為地,以查明其是否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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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