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801號
CHDV,112,司票,1801,202312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01號
聲 請 人 黃清雄
上列聲請人黃清雄因與相對人賴奕澍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黃清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CH458466)原本各一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