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76947號
CHDV,112,司執,76947,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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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694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沛鑫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1
債 務 人 何玉雪  住○○市○○區○○段833巷19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項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 準用之,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而查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乙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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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