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380號
CHDV,112,司促,14380,2023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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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林煒儒



林世仁


江柔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煒儒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林世仁江柔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6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34,236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煒儒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02,81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
林世仁江柔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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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