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756號
CHDV,112,司促,13756,2023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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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56號
債 權 人 台灣寫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偉智

上列債權人台灣寫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仁堂文教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為何「
年月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
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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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寫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