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695號
CHDV,112,司促,13695,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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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鄭榮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九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鄭榮鵬前於民國112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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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
人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9.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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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