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薪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因與債務
人吳孟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安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