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411號
CHDV,112,司促,13411,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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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11號
債 權 人 殷建宗


上列債權人殷建宗因與債務人簡有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殷
建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編號6至9之利息起算日,倘有誤載
,應具狀更正之(依其退票理由單所示,應依退票日起算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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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