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
抗 告 人 梁語彤 (住所予以保密)
梁怡琳 (住所予以保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梁永光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