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586號
PTDV,112,家補,586,202312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謝雲星

相 對 人 謝世宏

相 對 人 謝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件聲請人請求相
對人自民國113年1 月1 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
至聲請人死亡止,聲請人為36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
易生命表,餘命為9.83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9,800
元(計算式:5,000元×12月×9.83年=589,800元),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第30條之1 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命補正相對人之住居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