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85號聲 請 人 鄭○○ 住屏東縣○○市○○巷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補正聲請事項之記載,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鄭秋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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