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7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 務人 恆邦建設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鄉○○路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嫩雲 住台東縣○○市○○路00巷00號
居雲林縣○○鄉○○路0○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未曾與債權人簽過合約,簽約人 是金品營造,因為合約上沒有債務人的蓋章及法定代理人簽 名。又債權人從未持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何來跳票?綜上 ,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為此聲明異議云云。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成 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 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 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 異議,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 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聲明異議人主張,業經債權人否認。查本件債權人係持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明異議人強 制執行,系爭支付命令聲請之附件含有債權人及債務人名義 簽署之裝合約書,且系爭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送 達債務人,送達證書上復有一行字載有「法定代理人:黃嫩 雲」,其字跡與聲明異議狀之簽名相仿,此經本院調取上開 案卷核閱屬實。準此,聲明異議所陳並無實據,而系爭支付 命令合法成立且有效。次查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狀並無支字 片語提及「跳票」,聲明異議意旨「何來跳票?」所爭執者 為何,亦令人費解。另聲明異議上開主張係屬實體爭執,本 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非聲明異議
所得救濟,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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