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石志雄
吳燕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6,566元,及自民
國94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
石至雄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燕鈴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