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0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楊毓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203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
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
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
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
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
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10203元(如欠費明細表
),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