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4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債 務 人 簡玉嬌
吳宜明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
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41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815,64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41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