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470號
ILDV,112,司促,5470,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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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
債 權 人 李昊軒

債 務 人 賴濬琟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賴濬琟計新臺幣2,000,000元迄今未 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賴濬琟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清償期尚未屆至,經本院定期 間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所提之補正資料是否有脫產之虞, 係屬是否得聲請假扣押之問題,仍未補正得提前清償之釋明 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 務人賴濬琟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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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