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41號
SLDV,112,重訴,241,2023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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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盧高阿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昀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捌萬伍仟捌
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未據上
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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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