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2年度,10號
SLDV,112,訴聲,10,202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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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昌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張素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聲請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 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該條修正理由已指明:其所定得聲 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是被告自不得依該規 定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甚明。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之被告,是依上說明,其聲請自與上開規定不符,不能准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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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