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99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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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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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DE GUIA CECILLE DELA CRUZ(希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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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嘉義湖內郵局之存款債權,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公司所
在地嘉義市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
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