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9965號
SLDV,112,司執,99965,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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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99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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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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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DE GUIA CECILLE DELA CRUZ(希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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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 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嘉義湖內郵局之存款債權,故本件應由該第三人公司所 在地嘉義市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上 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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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