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64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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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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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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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梁政欽
人
王明祿 (查無
齊毓欽
劉訓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梁政欽之保險投保資料及
財產、所得資料,經查債務人梁政欽之戶籍設於新北○○○○○○
○○,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債務
人梁政欽個人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依職
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另債務人東維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已廢止登記,廢止前設址於新北市新店區,債務人梁玉光
已死亡,業經本院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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