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4441號
債 權 人 許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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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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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
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債權憑證,經查債務人
之公司地址設位於臺北市萬華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
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債務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
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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