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329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欣凌
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戴心瑜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戴心瑜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文山景美郵局之存款債權,並函查其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投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 臺北市文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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