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全事聲字,112年度,30號
SLDV,112,全事聲,30,202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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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30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高亦平
代 理 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
楊劭楷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058號裁定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人聲請假扣押及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7年10 月1日自第三人廖美玉受讓取得坐落在臺北市○○區○○段○○段0 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其上2間資材室(下稱 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並與另一共有人即第三人陳 勝亮約定共同開發系爭地上物。異議人為興建、擴建、裝修 、增添及改良系爭地上物,陸續支出新臺幣(下同)700萬 元以上、每月並支出5萬元之維護費用,系爭地上物因而增 值至少600萬元,故系爭土地及系爭地上物因此增加之價值 及異議人所支出之有益費用,總計已超過1,300萬元,異議 人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訴請返還有益費用。惟陳勝亮 死亡後,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林麗英竟主張異議人無權占用系 爭土地及系爭地上物云云,且對異議人請求返還有益費用置 之不理。而系爭土地價值約886萬1,544元,與異議人所請求 返還之有益費用1,300萬元,二者金額懸殊,相對人即有可 能有不足清償債權,未來有難以執行之虞。是原裁定以異議 人未釋明假扣押原因,駁回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顯有違誤 ,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 之不足,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50萬元內為假扣押。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係於92年2月7日修正時,將 原規定之「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



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假扣押」,修正為現行規定 ,並於同年9月1日施行。次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 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 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 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 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釋明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 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假扣押之原 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 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 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 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 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 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 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 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固已就其主張之請求,提出其與訴外人廖美玉 間所簽訂之產權移轉契約、紀話紀錄、費用支出單據等件為 憑,堪認其就假扣押之請求存在已為相當之釋明;然就其請 求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 ,則僅泛言「系爭土地價值約886萬1,544元,與異議人所請 求返還之有益費用1,300萬元,二者金額懸殊,相對人即有 可能有不足清償債權,未來有難以執行之虞」云云,然查, 相對人對異議人請求有益費用置之不理,其有益費用高過系 爭土地價值等情,至多僅屬於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尚不能據 此即率認其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異議人 復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所主張之假扣押 原因為真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雖異 議人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得以補足此部分釋明之 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聲請本件假扣押,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 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核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請求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 押,為無理由,其異議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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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