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15號
SLDM,111,訴,115,2023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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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騰賦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義務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
被 告 張伯榕


選任辯護人 蔡全凌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2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審判合議庭欄內關於陪席法官林靖淳應更正為本件因林靖淳法官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調職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李育仁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審判合議庭欄內關於陪席法官林 靖淳部分,因林法官已於112年8月30日調職致不能簽名, 故應更正為本件因林靖淳法官於民國112年8月30日調職不能 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李育仁審判 長附記其事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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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