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9322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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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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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鴻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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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後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丰雲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有勞保加保紀錄
,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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