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9322號
KLDV,112,司執,39322,202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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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9322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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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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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鴻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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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後為強制執行, 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丰雲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有勞保加保紀錄 ,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應由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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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丰雲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