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9319號
KLDV,112,司執,39319,202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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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931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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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游錦源
債 務 人 鄒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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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職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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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地係在桃園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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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