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8176號
債 權 人 陳聰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安
債 務 人 凃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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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凃武雄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亦為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
執行,惟依債務人之戶役政查詢資料所示,謝銘恩等已於強
制執行開始前之108年8月21日死亡,則本件債權人自債務人
死亡後始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
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依上開規定,本件債權人
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