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8176號
債 權 人 陳聰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安
債 務 人 謝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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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 ,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