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訴字第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肇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85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1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
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書記官 李彩娥
通 譯 李尤蒨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張肇洋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共貳罪,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肇洋各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 行:( 一) 於民國110 年7 月上旬,在其位於嘉義縣○○鄉 ○○村○○○000 號住處外,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1 公 克與友人劉○○施用,劉○○因而贈送價值約新臺幣( 下同 ) 600 餘元之畫畫文具組1 組與張肇洋答謝。( 二) 於111 年2 月某日,在嘉義縣阿里山鄉特富野山上露營區附近,無 償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菸0.8 公克與友人劉○○施用,劉俊 呈因此贈送價值約1 000 元之MG鋼彈公仔模型與張肇洋答謝 。嗣經專案小組人員於112 年3 月13日拘提張肇洋到案,而 查悉上情,且於同日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 張肇洋位於嘉義縣○○鄉○○村○○○000 號住處執行搜索 ,扣得張肇洋持用之IPh one13 手機1 支( 含SIM 卡1 片) 、毒品吸食器1 組、磅秤1 台等物。
三、處罰條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刑 法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
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八、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起訴,檢察官黃銘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李彩娥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