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行政),地全字,112年度,9號
TCTA,112,地全,9,20231229,1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地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樓美鐘


相 對 人 陳振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肆仟壹佰參拾參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 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第1項)假 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 地方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 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294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法所稱地方行政法院, 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亦為同法第3條之1後段所 明定。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稅捐稽徵機 關得依下列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 不適用之:……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 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 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其屬納稅義務 人已依法申報而未繳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法定繳納 期間屆滿後聲請假扣押。」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之規定,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 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 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振德經聲請人所屬民權稽徵所查獲 短漏報108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所得,核定補 徵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1,046,097元(限民國112年11月 25日前繳納),核定通知書與繳款書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 ,相對人於同年12月22日就此申請復查。聲請人另就相對人



漏報所得部分裁處罰鍰293,889元(限113年1月25日前繳納 ),加上滯納金後,相對人應給付之稅款與罰鍰等合計共1, 434,133元。嗣聲請人於112年12月25日查知相對人正將登記 其所有如附表編號2、4之不動產辦理移轉所有權給第三人中 ;因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3之不動產已經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予債權人供擔保高額債務、編號5之車輛也設定擔保 債權額達2,130,000元之動產擔保,所餘如編號6之大型重型 機車價值僅26萬餘元,與相對人積欠之稅捐債務金額顯不相 當,故認為相對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 日後恐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 聲請人免供擔保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前揭稅捐債權金額範圍 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之稅捐債權,業經其提出108至110年 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申報核定)與各該年度綜合所得 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前揭文件送達證書、復查申請書、112 年度財綜所字第48112101954~6號裁處書與違章案件罰鍰繳 款書、上開文件送達證書、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5-45頁),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正 辦理將如附表編號2、4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乙節,業經其提出高風險案件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回饋處理期 限清冊1紙附卷為證,並依據相對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國稅地方稅查調作業、全 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中古車拍賣網頁 列印資料等件(見本院卷第47、57-75頁),說明相對人雖 仍有附表編號1、3、5至6之財產,惟其中編號1、3之不動產 已設定合計3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債權人;編號 5之車輛於2011年出廠,且已設定擔保2,130,000元之債權; 而編號6之大型重型機車為2019年出廠,比較相近年度出廠 同車款機車之二手車價格,價值不到300,000元,故相對人 處分附表編號2、4之不動產後,所餘財產顯不足給付聲請人 之稅捐債權等節,足認聲請人就相對人有移轉財產,逃避應 繳納稅捐之行為已予以釋明。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為 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債權,向本院聲請就相對 人尚未繳清前揭稅款1,434,133元範圍內,免供擔保為假扣 押,依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於相對 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1,434,133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 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張佳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巧慧
附表:
編號 財產別 不動產座落位置/車主地址 持分比例 房地面積/汽缸容量 財產稅籍編號/牌號 備註 1 房屋 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7 1 114.1平方公尺 Z00000000000 2 房屋 臺中市○○區○○0街00號 1 312.48平方公尺 Z00000000000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號 79/10000 11.94平方公尺 000000000000 地目:建 登記日期:110年07月12日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號 1 177.67平方公尺 000000000000 登記日期:112年07月17日 5 車輛 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7 1796c.c ALT-3576 廠牌:Mercedes-Benz 出廠年份:2011 6 車輛 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7 278c.c LAQ-6080 廠牌:PIAGGIO 出廠年份:2019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