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聲字第1411、1412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
台抗字第68號),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於民國111年2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3月11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3月13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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